刘田忠
上之好焉,下必甚之。上位之人喜好什么,在下面的人必定爱好得更厉害。
旧唐书载,贞观初,历大理、太仆二卿,加金紫光禄大夫。俄出为绵州刺史,以廉平著称,百姓为之立碑。寻检校益州大都督府长史。十一年,复授大理卿。太宗尝问之曰:“近来刑网稍密,其过安在?”德威奏言:“诚在主上,不由臣下。人主好宽则宽,好急则急,律文失入减三等,失出减五等。今则反是,失入则无辜,失出便获大罪。所以吏各自爱,竞执深文,非有教使之然,畏罪之所致耳。陛下但舍所急,则‘宁失不经’复行于今日矣。”太宗深然之。数岁,迁刑部尚书,兼检校雍州别驾。贞观初年,历任大理、太仆二卿,加授金紫光禄大夫。不久外调担任绵州刺史,因为廉洁、公平而著称,百姓为他立碑。不久升任检校益州大都督府长史。
大意,贞观十一年刘德威任最高法大法官时,太宗曾经询问他说:“近来法律略微严格,其中的过错在哪里呢?”德威上奏说:“错在皇上,不在于臣子。人主喜好宽松,法律就宽松,喜好严格,法律就严格。法律条文中规定:因过失判人入罪的,官吏减三等入罪,因过失判人出罪的,官吏减五等入罪。如今现状却和法律条文相反,因过失判人入罪的官吏不受责罚,因过失判人出罪的官吏获大罪。官吏各自怜爱自己,争相执行严格的法律的原因不是有人教唆使他们这样的,是他们害怕被治罪而导致的。陛下只需舍弃严格的法律条文,‘宁失不经’就又在今天实行了。”太宗认为这很正确。几年后,刘德威升迁担任刑部尚书,兼任校雍州别驾。
法者,治之端也。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。无法,无执法之本。有法不依,但视上位者喜好,严则小错即究,宽则大错亦纵,置法于何地?执法有何用?法律岂不成为一纸空文?
君子者,法之原也。君子者,德为首,法为界。道德为上线,法律是底线。无论是执法者,或者守法者,守法者为君子,法律无大用;执法者为君子,守法者亦为君子,国之大治。反之,法网严密严苛何用?
史载,秦“事无大小,皆有法式”。比如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为城旦。”意思是如果五个人盗窃,只要赃款超过一钱,就要砍掉左脚趾,还要在脸上刺字,以示警告。“商君之法,刑弃灰于道者。”意思就是,把垃圾扔到路上的人,是要接受“黥”这种刑罚,即在脸上刻字,终身留下一个耻辱的标志。“秦律有云,成年男丁无故嚎啕者,送官府。”男人哭吧哭吧也有罪。秦以暴亡。
上之好,慎焉!